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引水、截(蓄)水、排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