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行业及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保持河流的自然流向、生态流量和原生态地貌及地下水水位。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