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