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