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