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