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