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