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二)擅自接入再生水管网;(三)向再生水管网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四)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线杆、植树、倾倒垃圾、堆物;(五)其他损害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