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