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