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已修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