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评价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行政许可评价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通过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公众易于参与的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