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评价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三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