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三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