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