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