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