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