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
(五)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六)不得要求乘客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购票、刷卡或投币;
(七)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维护乘车秩序,保护乘客安全,对发现的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警;
(九)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