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从事运营的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五)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六)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七)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