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从事运营的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五)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六)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七)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