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