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