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