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