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承受能力,科学编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