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