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新建物业、公有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中调换房屋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产权登记前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施行前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交或续筹。收交或续筹的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