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