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