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