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