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废止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