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朝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一)建立朝药濒危品种、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二)建立朝药植物园区(保护区),加强家种、家养驯化研究;(三)建立规范管理的朝药生产加工基地,积极推进朝医药产业化进程,保证朝医的临床需求;(四)实行朝药材和朝成药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