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对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流入地居住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其在流入地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少数民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和接收其入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