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汉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