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合并或者撤销少数民族学校(班),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学生(幼儿)中少数民族学生(幼儿)所占的比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小学和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联合中学、民族联合小学和民族联合幼儿园,也可以在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中附设少数民族班。

具体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