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拨出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并以不低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该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正常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合理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