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任教5年以上(含5年)的,其子女升学时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