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销毁财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销毁清单,报乡(镇)经管机构审查批准,在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经管机构的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单由监销人签字并盖章后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