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前,必须由乡(镇)经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