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前,必须由乡(镇)经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