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二)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三)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公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四)对多数村民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当及时单独公布;(五)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当及时逐项、逐笔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