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二)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公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四)对多数村民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当及时单独公布;

(五)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当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