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