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管机构)承担。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