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发包、出租固定资产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合理确定承包费、租赁费和折旧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