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立补充耕地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