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壤培肥、标准粮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耕地质量建设工作,防止耕地荒漠化、盐渍化、黑土退化和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