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的收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拍卖底价根据单位电能投资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工作。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