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扩大装机容量部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扩大装机容量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原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