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