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