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