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三十一条有效“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